我认为一个好的立论,应该是一个“说完了,比赛其实就结束了”的立论。其他人不管说什么,都只是在重述立论的内容而已。

为了达到这个目标,立论的内容应该要包含有四个要素。

分别是:1.厘清定义 2.划定战场 3.提出判准 4.论证命题

定义配合判准用来“拆解”对方论证,划定战场则是用来“闪避”对方攻击。

论证命题呢?其实可有可无,不会是影响比赛胜负的关键。

--这样说有点抽象,还是拿实际的例子进行分析吧。

这场比赛是新国辩初赛,题目是“法律与人情相悖/不相悖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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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是反方,首先让我们来看立论。

谢谢主席,各位好。 对方同学通篇立论犯了一个最大的错误,就是偷换概念,他们充其量只论证到了法律与人情“不同”,却没论证到法律与人情“相悖”。所谓的相悖,指的是相互矛盾、无法并存,打个比方来说,今天我想吃荤、你想吃素,那我俩的意见就是相悖的;但如果说今天我想吃荤、而你却没意见或犹豫不定,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所谓的相悖或不相悖可言;又或者说,今天我想吃鱼、而你想吃肉,那其实我们大可吃一顿海陆全餐,此时我俩意见虽“不相同”,但却“不相悖”。 从这些例子中,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:第一,讨论这个题目的前提是:法律与人情各自都有了确定的结论,我们双方才能在这个立足点上讨论相悖或不相悖,所以请待会儿对方辩友不要再举一些人情模糊、难以预测的例子了。第二,在这场比赛中,对方必须证明法律与人情是必然的的排他关系,才足以证明他方命题。反之,只要我方能告诉大家法律与人情虽有不同,却是互为表里、补充运用或各司其职,就支持了我方观点。 以下,我方将从法律的制定、法律的解释运用与法律的社会效果三个层面来证明我方观点: 首先,在现代国家中,法律乃多数民意制定而成,体现了当时当地的人情。有些人情是普世的,像是:人们珍惜生命,于是各国刑法都制定了杀人罪。但如果是基于正当防卫而杀人,被杀者在情理上有错在先,杀人者在法律上自也毋庸负担罪责。有些人情则各地不同,像是:在以基督教为主的西方世界,堕胎罪的规范往往比东方世界更加严苛;而讲究孝道的东方世界,在民法扶养义务的规范上则往往比西方世界更为严格。再再体现了:法律的制定反映了人情。 再者,法律的解释运用有赖人情的补充,两者相辅相成。宪法上,比例原则的界限为何;刑法中,判刑要判多久;民法中,诚信原则要怎么解释。立法者皆刻意留白,授予法官在个案中以人情“造法”,使情与法二者兼顾、互不相悖! 最后,不只是人情引领了法律,有时法律也会反过来引领人情。像美国最高法院就曾宣告种族隔离政策违宪,引领了当时的人情走向宪法的平等原则。人情有时在前、法律有时争先,两者你追我赶,但方向一致,彼此互不相让、亦不相悖!谢谢各位!

第一段,厘清“相悖”的定义,说明“不同≠相悖”并且质疑正方没有论证命题。

第二段,划定“法律与人情都有定论”的讨论前提(战场),以及“本质互斥”这个判准。

第三段开始论证命题,分成“法律顺应各地人情”、“法律量刑考量人情”以及“法律引领人情”三个部分,说明法律和人情的互动关系。

定义“不同≠相悖”和判准“本质互斥”用来拆解正方论证,具体操作方式是在确认这两个前提之后,要求正方“论证相悖必须论证本质的不同”,反过来说就是主张“法律与人情只是程度的不同,不是本质的不同”。

“法律与人情都有定论”的划定,用来预防正方使用“有/无”来论证本质的不同。而除了“有/无”的不同,我还真想不到其它有什么方法可以论证“本质的不同”。

最后的论证呢?没什么意思,就只是在拆解完正方论证之后,可以有点话说。

噢,还有吸引正方的攻击,由于我们“没有定义人情”而且“论证相对片面”,因此正方势必会攻击反方“人情的定义偏颇”,然而定义的偏颇只会是“程度的偏颇”,因此回到反方的判准仍然可以论证反方命题。

简单来说,就是“定义扣判准,战场切例外,论证拖时间”十五字口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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